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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公示
来源: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时间:09-11-05 次数: 次 【收藏文章】【在线打印上一篇:嘉兴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即将公示 下一篇:嘉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名单公示

  嘉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公示

  嘉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购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已告结束。经初审,申购家庭共有1306户符合本次申购条件。根据嘉政发[2008]55号、嘉房委办[2009]01号文件规定,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
  1、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(含南湖区、秀洲区、经济开发区建制镇)常住居民户口,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(含)以上,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(2009年4月15日)。

 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。

  2、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(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)、年龄在33周岁以上(含)的单身居民(含离异或丧偶人员),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(2009年4月15日),如申请对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,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。

  结婚、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(2009年4月15日)前。

  3、属低收入家庭,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(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“养老金、失业金、公积金、税金”后)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%以下(含)。“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%以下”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×家庭实际申请人数×80%计算。(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77元)。

  4、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,现住房人均(独身子女按单人计,下同)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(含)。

 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(不包括境外)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(包括户口已迁出),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。

  5、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,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。

  6、申请家庭成员无农村宅基地。

  下列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,将被列入200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房售房对象,现予公示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,公示时间为10天。公示期间政策咨询请拨打电话:82872056;如需反映情况,请拨打市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:82521347。

  特别提醒: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地址与往年不同,定于2009年11月28日在中环南路花园路市体育中心进行,望互相转告。

 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

  2009年11月5日

  

  嘉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名单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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